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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出臺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近日修訂了現行的《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并印發新的《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及《國家衛生城市考核鑒定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新《標準》突出創建工作的社會性和群眾參與性;在進一步注重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強調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突出當前城市普遍存在的“五小”(小飲食店、小美容美發店、小歌舞廳、小洗浴室、小旅館等)、集貿市場、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薄弱環節的治理,解決好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衛生問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適當調整了個別指標要求,刪除了一些不便于操作的內容。內容上在愛衛組織管理部分,突出了政府主要領導重視,強調了部門間的配合以及廣大群眾的參與,增加了辦理群眾投訴和群眾評價的內容;在健康教育部分,進一步突出了健教的針對性和普及性,強調了創建氛圍;在市容環境衛生部分,細化了對市場、公廁、建筑工地的要求,增加了對城市河流、湖泊衛生的要求;在環境保護部分,將原《標準》的9條壓縮為6條,將“可吸入顆粒物年平均值”改為“全年API指數(空氣污染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70%”,并調整了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和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這兩個指標;在公共場所衛生,食品衛生和傳染病管理部分,增加了對小飲食點等“五小”管理、無償獻血、醫療廢棄物和醫源性污水處理排放的要求;病媒生物防治部分,將原《標準》城區除四害改為病媒生物防治,增加了開展病媒生物監測的內容;將單位和居民區衛生改為社區和單位衛生,增加了對飼養寵物和禽類的管理要求以及對市場、飲食攤點等商業服務設施的要求;新增了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衛生要求部分。
按照《國家衛生城市考核鑒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將成立有關部門和省、市愛衛辦工作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的“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承擔具體調研考評工作。同時,進一步強調了分級管理的原則,突出了省級愛衛會在創衛活動中的幫助指導作用,對轄區內國家衛生城市的日常監督管理作用;要求國家衛生城市加強自身管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